(2016)闽058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保安服务公司与陈明生、许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保安服务公司,陈明生,许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2380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和平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0079G。法定代表人吴辉表,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楚君,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明生,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许黎明,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陈明生、许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保安服务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