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承办人:(2015)杭上商初字第2295号共印份校对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295号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1707室。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吕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独畈桥。法定代表人:钟金龙。委托代理人:孙国民,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5046元,因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且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故退还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5011元,应收案件受理费35元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特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丹青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人民陪审员 王君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文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