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57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猛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刘红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虎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