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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达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迈星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迈星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113号原告达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剑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奎。被告苏州迈星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临江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曹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迈星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