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达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迈星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迈星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113号原告达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剑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奎。被告苏州迈星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临江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曹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迈星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