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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祖军与杜保忠、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军,杜保忠,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810号申请执行人:王祖军,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杜保忠,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宁国市林业系统职工,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明文华,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王祖军与杜保忠、明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宁民一初字第03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