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葛炳山与刘光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炳山,刘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葛炳山,男,生于1950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光军,男,生于1976年2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葛炳山申请执行刘光军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光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刘光军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