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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葛炳山与刘光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炳山,刘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葛炳山,男,生于1950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光军,男,生于1976年2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葛炳山申请执行刘光军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光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刘光军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