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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52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凯,枣庄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延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