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52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凯,枣庄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延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