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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兰州碧泊国鱼产业有限公司与周保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碧泊国鱼产业有限公司,周保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189号原告兰州碧泊国鱼产业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何永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江,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龙,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周保堂,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委托代理人胡翠云,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碧泊国鱼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保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兰州碧泊国鱼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兰州碧泊国鱼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援梅审 判 员  齐红波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