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满媛与陈海山、陈刘巧燕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25号申请人李满媛,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人陈海山,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人陈刘巧燕,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满媛、陈海山、陈刘巧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满媛、陈海山、陈刘巧燕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海山、陈刘巧燕应支付申请人李满媛货款人民币34352元。付款期限:从2016年5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直至款付清止。二、若申请人陈海山、陈刘巧燕未按上述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申请人李满媛对未到期债权可以自逾期之日起全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利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