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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宋中来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宋中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执行人宋中来。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怀国土执罚(2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雷埠乡李店居委会李店组147.21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