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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方荣如与陈跃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荣如,陈跃清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民初674号原告方荣如,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告陈跃清,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荣如与被告陈跃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荣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跃清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方荣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跃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礼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湘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