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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化县兴源工艺陶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县兴源工艺陶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67号。组织机构代码:76170035-1。法定代表人陈文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兴源工艺陶瓷厂,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环城路。组织机构代码:X1170076。法定代表人邱秀聪,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厦门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化县兴源工艺陶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销毁侵产品,偿付赔偿款20000元及代垫受理费、保全费1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8320未履行。被执行人的的生产设备经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909号案进行查封、拍卖处理,尚不足支付所欠工人工资款,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