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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大连运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文全、吕美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运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刘文全,吕美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00469号原告:大连运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299号-12。法定代表人:邹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文全,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村李家屯***号。身份证号码:2102211972********。被告:吕美琳,女,197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102211972********。原告大连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全、吕美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希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运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全、吕美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主营货物运输,2014年6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共欠运费27690元,被告于2014年9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现被告没有付款意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运输费用27690元。被告刘文全、吕美琳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8日至同年9月7日为被告刘文全运输货物。2014年9月27日,被告刘文全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运费27690元。另查明,被告刘文全、吕美琳系��妻关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文全向原告所出具的欠条,系被告刘文全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刘文全应给付原告运费27690元。被告刘文全对原告所负债务发生于其与被告吕美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运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文全、吕美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被告刘文全、吕美琳放弃抗辩权利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全、吕美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大连运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费27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文全、吕美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