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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桂恒与董俊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恒,董俊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387号原告:王桂恒。委托代理人:崔彦春。委托代理人:曹胜利,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恒与被告董俊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