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2民初356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甲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李某诉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借故不回家,尤其在原告怀孕、生育期间,更是对原告不闻不问。2015年8月7日经法院调解,其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但回家不到三天,被告又消失不见,不知去向。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不给其生活费,致使其丧失共同生活的信心。被告无担当,双方之间无夫妻感情,故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高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一次性付完;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未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的诉请是否成立。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其与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质证、认证的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4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31日生一女。因被告在婚后常不回家,原告在孩子满月后,便与孩子一起回其娘家居住。2015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后被告表示愿意悔改,原告亦愿意给被告一个机会,后撤回起诉。此后被告将原告接回家中仅居住三天,又将原告及孩子送回原告娘家。之后便未再前去探望原告及孩子,双方夫妻关系并未缓和。原告及孩子至今居住于其娘家。本院庭前依法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又查,原告的婚前陪嫁财产有:康佳42吋液晶电视一台、扬子2P柜式空调一台、冰箱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白色挂表一个、被子四床,被罩六条。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已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请应予支持。婚生女高芷珊不满两周岁,本着有利于孩子抚养、成长的原则,应确定高芷珊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依法应承担孩子相应的抚养费,被告系三原县清惠渠管理局职工,故抚养费给付标准参照被告的收入、给付能力确定为每月600元,定期给付。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原告的婚前财产属于原告个人所有。原告提出的由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被告高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高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高某甲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2016年4月30前一次性给付2016年4月至12月底的抚养费,此后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31日前、7月31日前各给付半年抚养费3600元);三、原告李某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其婚前财产包括:康佳42吋液晶电视一台、扬子2P柜式空调一台、冰箱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白色挂表一个、被子四床,被罩六条);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皇甫凯宁法律文书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由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活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