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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诸暨市平安汽车修理厂与孙普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平安汽车修理厂,孙普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218号原告:诸暨市平安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号。投资人:戴江。委托代理人:许虎军,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普梅。原告诸暨市平安汽车修理厂为与被告孙普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诸暨市平安汽车修理厂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支付车辆修理费16000元整;二、支付原告自2015年6月24日起到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2015年6月6日签订的《绍兴市汽车维修合同》中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原告诸暨市平安汽车修理厂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诸暨市平安汽车修理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