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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厚道信华投资合伙企业与玉环县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县玉城街道后蛟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厚道信华投资合伙企业,玉环县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县玉城街道后蛟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08号原告:宁波厚道信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人:蔡晶。委托代理人:王飞、周体敏,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大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美聪、倪晶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玉城街道后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后蛟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叶开松,该单位社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厚道信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玉环县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县玉城街道后蛟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厚道信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厚道信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玉环县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环县玉城街道后蛟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49元,减半收取2452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24.5元,由原告宁波厚道信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