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9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振宁、魏小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宁,魏小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28-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宁,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菲,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小怀,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委托沧州市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魏小怀所有的牌照为冀J×××××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2016年3月10日买受人马俊杰(身份证号码)以90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魏小怀所有的牌照为冀J×××××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马俊杰所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