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东军与孙敬、吴小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军,孙敬,吴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军,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孙敬,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吴小元,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敬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