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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东军与孙敬、吴小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军,孙敬,吴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军,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孙敬,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吴小元,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敬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