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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孙文飞与张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飞,张子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195号原告孙文飞,居民。被告张子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飞诉被告张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