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8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双全、杨毅生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全,杨毅生,王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928行初43号起诉人张双全,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起诉人杨毅生。起诉人王金生。2016年4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双全、杨毅生、王金生的起诉状,其起诉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求依法对其与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建的工程项目清算,并依法判令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其落实房改政策,享有原企业职工平等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第一项诉讼请求:工程项目的清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关于落实房改政策,系原企业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房产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双全、杨毅生、王金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风林审 判 员  李翠英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朦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