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何润庆、齐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何润庆,齐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66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兰支恒、曾少晖,均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润庆,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县,公民身份号码×××5313。被告:齐雪梅,女,汉族,住广东省梅县,公民身份号码×××122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何润庆、齐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云龙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