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与杨利、杨凯、张薇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杨利,杨凯,张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9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李瑛。被申请人杨利,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凯,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张薇薇,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杨利、杨凯、张薇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利、杨凯、张薇薇价值2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杨凯、张薇薇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X,XX号X栋X单元X-X层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0*****2、权0*****9)。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220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利、杨凯、张薇薇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凯、张薇薇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街XX,XX号X栋X单元X-X层的房屋一套(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字号:0*****2、权0*****9),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