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光国与张国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国,张国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213号原告张光国,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被告张国军,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原告张光国诉被告张国军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