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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光国与张国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国,张国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213号原告张光国,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被告张国军,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原告张光国诉被告张国军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