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8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绰号“妙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1日凌晨1时13分许,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新鼎红KTV五楼澳门厅里,金娅娅(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之后金娅娅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及张雅倩(已判刑)、刘悦(另案处理)在五楼走廊上和电梯里对蒋某进行殴打,随后被人劝开。蒋某到了楼下停车场里,被告人赵某甲及张雅倩、金娅娅、刘悦追到停车场又对蒋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及张雅倩等人已支付医药费24000元。另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蒋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赵某甲赔偿被害人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赵某甲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病历、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体检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张某、余某、赵某乙、李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同案犯张雅��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以予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