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02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施长民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林,施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024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林。被执行人:施长民。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标的包括:货款57600元,案件受理费6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50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系贷记卡账户,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024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张 长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