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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陈萍萍,葛世忠,金美珍,李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西城工业区歌山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顺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应培新。原审被告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高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萍萍。原审被告陈萍萍,女,1959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龙山路*号*幢***室,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西山公园别墅**号。原审被告葛世忠,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龙山路*号*幢***室,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西山公园别墅**号。原审被告金美珍,女,1963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五四村,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西城工业区歌山路**号。原审被告李顺昌,男,1959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金玉巷**号,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西城工业区歌山路**号。上诉人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陈萍萍、葛世忠、金美珍、李顺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