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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菏泽市宏昌牡丹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菏泽市牡丹区典雅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宏昌牡丹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菏泽市牡丹区典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菏泽市宏昌牡丹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王桥村。机构代码:05239712-6。法定代表人:王鲁现,社长。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典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西。法定代表人:李学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宏昌牡丹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典雅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宏昌牡丹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宏昌牡丹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宏昌牡丹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菏泽市宏昌牡丹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效春人民陪审员  倪丙坤人民陪审员  张宪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