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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江苏龙凤喜庆婚庆文化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6年3月3日、3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苏H×××××号轿车,沿淮安市淮阴区香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道路口南侧时,与马某驾驶的苏H×××××号轿车发生碰撞。后马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血醇检验,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王某已与马某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马某、刘某、李某等人证言笔录,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辆照片,被告人王某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提出的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且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较高,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上述实际情况,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