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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鹏与李结平、舒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李结平,舒斌,朱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79号原告:许鹏,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结平,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舒斌,男,1975年10月19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朱凉生,男,1977年7月31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鹏与被告李结平、被告舒斌、被告朱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许鹏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撤诉。案件受理费9070元,依法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许鹏负担。审判员  常宾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德成附裁定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