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陕西众德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正义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众德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正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158号原告:陕西众德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门外珠江时代广场B座704室。法定代表人:郭文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雁,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正义,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众德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正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陕西众德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众德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众德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众德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