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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肖安林与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安林,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肖安林,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曾家巷100号402室。被执行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苏州路28号。法定代表人许青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1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肖安林643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承担执行费8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