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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女,1976年5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在民权县速8宾馆其开的房间内,提供毒品及吸毒工具,两次容留民权县城关镇居民张某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盖家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