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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钟祥礼与刘石铃、陈宝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礼,刘石铃,陈宝英,陈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787号原告钟祥礼,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黄颜煜,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铃,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石铃,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宝英,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石平,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礼与被告刘石铃、陈宝英、陈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礼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钟祥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巧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