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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751号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开成,总经理。被告:刘翠,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公民身份号码×××304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刘翠已支付欠费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为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雅怡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