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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与温×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温×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532号原告赵×,女,1983年4月1日出生。被告温×,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