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与温×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温×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532号原告赵×,女,1983年4月1日出生。被告温×,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