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玉皊与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皊,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094号原告:王玉皊,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茂金,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朱丽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玉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皊与被告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中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玉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玉皊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