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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东莞明鑫电子有限公司与黄米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明鑫电子有限公司,黄米忠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3717号原告东莞明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081021。法定代表人黄献洲。委托代理人杨道远,该公司法务。被告黄米忠,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1717。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莞明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米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明鑫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主张与被告黄米忠协商一致,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米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明鑫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明鑫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米忠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元(已由原告东莞明鑫电子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东莞明鑫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 冬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