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中和文具有限公司与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中和文具有限公司,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789号原告:东阳市中和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罗屏管理区寺堂坞。法定代表人:张中民,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红光(特别授权),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汤泽,系经理。原告东阳市中和文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780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12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红独任审判,后由于被告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泽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胡晓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增连、程云荣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红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汤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原、被告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数量的树脂,截止2014年8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120元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中和文具有限公司货款2812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告武义县现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红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