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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冯嘉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与杭州博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嘉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杭州博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冯嘉颖。被执行人杭州博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杭敬平。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32元及执行费1550元,上述款项,至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9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清审判员  陈建军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