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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417号原告王晓峰,女,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公民身份号码×××2506。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术军。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王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峰诉被告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市弘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峰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晓峰负担。审判员  陈帝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