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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6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呙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明镜街的岱妮女子养生会所内,介绍、容留卖淫妇女苏某某先后与任某某、陈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两次共计收取费用70元。当晚22时许,陈某某从事完嫖娼活动后准备离开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后民警在该店内挡获李某某、苏某某。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江油市中坝镇明镜街的“岱妮女子美容养生会所”内,介绍、容留卖淫人员苏某某先后与任某某、陈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任某某、陈某某各支付嫖资100元、120元,李某某从中提成30元、40元。22时许,公安机关对该会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李某某及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苏某某、陈某某,并从李某某处扣押嫖资40元。案发后,扣押的嫖资40元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2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江油市中坝镇明镜街的“岱妮女子美容养生会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李某某及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苏某某、陈某某;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明从李某某处扣押的嫖资40元已随案移送至本院;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从苏某某处查获的人民币15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5、江油市公安局江公(城北)行罚决字(2016)266号、267号、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卖淫嫖娼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6、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因公安机关开展“一标三室”采集工作及民政系统均更换过市内部分街道门面号,故李某某位于江油市明镜街的“岱妮女子美容养生会所”具体门牌号不详;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某某辨认容留卖淫场所及卖淫嫖娼人员苏某某、陈某某的情况;苏某某辨认卖淫场所及李某某、嫖娼人员陈某某、任某某的情况;陈某某、任某某辨认嫖娼场所、李某某及卖淫人员苏某某的情况;刘某某辨认出租房及承租人李某某的情况;8、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6日18时许其到李某某经营的“岱妮女子美容养生会所”,当晚由李某某介绍,其先后与两名男子在该会所发生了性关系,两名男子分别支付嫖资100元、120元,其按比例将部分嫖资支付给了李某某;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6日22时许其到中坝镇老妇幼保健站对面一巷子路口的保健按摩店,店里一名女子询问其“耍不耍”,并介绍说“120元一次”,后其在该店内与另一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嫖资120元;10、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2月26日21时许其到老金轮市场附近一家按摩店,该店内有两名女子,进店后一名中年妇女询问其做什么,其回答说玩一下,对方介绍说“100元”,其同意后在该店内一间小房与另一年轻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嫖资100元;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将位于江油市中坝镇明镜街的门面出租给一名蒋姓女子,2015年12月底收房租时发现是另一女子在经营该处门面,2016年1月该名女子支付了房租20000元;1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容留、介绍卖淫的情况;13、人口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嫖资四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王 英审 判 员  芮发勤人民陪审员  谢廷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