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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韦祥专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60号罪犯韦祥专,男,1975年2月1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江海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祥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韦祥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祥专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违反劳动改造行为规范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祥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祥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