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8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沾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8民初115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生。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不到一年即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孙某,现年11岁,儿子孙某甲,现年9岁。2010年双方到沾益打工,关系融洽。自2012年后,被告在手机上玩QQ,整个人发生了变化,尤其与原告的关系变得冷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手机上与他人网恋。2013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一个月,回家后要求与原告离婚,并主动诉至人民法院。直至2013年9月,因原告没有同意离婚,被告便索性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讯。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孙某跟谁生活由其自己选择,婚生子孙某甲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孙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证明2份,用以证实双方于200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自2013年9月即出走至今无音讯及双方生育两个子女。被告未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待证事实,予以采信。通过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于2002年2月27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于2003年2月4日生育长女孙某,于2005年5月20日生育长子孙某甲。2013年9月,被告胡某某即离家至今无法联系。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结婚十余年,但被告胡某某自2013年9月即离家至今已两年多无法联系,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基于现被告胡某某无法联系的现状,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且被告暂不给付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孙某、婚生子孙某甲由原告孙某某抚养,被告胡某某暂不给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顺代理审判员 王路强人民陪审员 陶之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花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