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陆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刑初81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陆凤,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凤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秦为、被告人陆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陆凤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静安寺站站台中部,趁被害人李某坐在座椅上不备之际,窃得李放置于右侧座椅处的单肩包上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后逃逸,并于当日将该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600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于同年12月23日将被告人陆凤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7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监控录像及截图,刑事摄影件及iPhone系统显示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陆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陆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的损失人民币二千七百一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