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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熊英与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英,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047号原告熊英,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新,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英与被告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白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