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263号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祖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胡平江。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华清电力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后,2016年3月29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3334.22元。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通知后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等申请,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延华审判员 曾 涛审判员 冯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