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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邓小娜与王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娜,王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邓小娜,女,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成远带、黄尚兴,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拓,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粤1624执9-1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拓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合水镇中和管理区眼坑街(东墙:自墙;南墙:自墙;西墙:自墙;北墙:自墙;登记字号:和0100002012;房地证号:00001675;建筑面积627.55㎡)的房屋,现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小娜与被执行人王拓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王拓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拓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合水镇中和管理区眼坑街(东墙:自墙;南墙:自墙;西墙:自墙;北墙:自墙;登记字号:和0100002012;房地证号:00001675;建筑面积627.55㎡)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冠中审判员  黄国徽审判员  罗振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周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