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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邓霞与任秀云、徐能分家析产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霞,任秀云,徐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邓霞,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2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任秀云,女,汉族,生于1949年4月14日,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徐能,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6日,住四川省郫县。邓霞与任秀云、徐能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霞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任秀云、徐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任秀云、徐能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80469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任秀云、徐能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兴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