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小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小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682号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特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970333X9。法定代表人韩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德、鲁亚,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舟,男,生于1982年6月13日,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小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张小舟已支付完毕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勇军审 判 员 区海玲代理审判员 申 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毅 搜索“”